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二)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离开现场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