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

(二)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离开现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