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其他当事人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