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其他当事人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