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