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倒车或者停车。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必要时迅速报警,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