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

(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

(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

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