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车辆、行人在辅道内或进出辅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辅道未设置信号灯的,应当按照主道的信号灯通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