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车型划分车道,并设置车道标志、标线。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不得任意掉头。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