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车型划分车道,并设置车道标志、标线。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不得任意掉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