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车辆进出村庄、住宅区、学校、机关、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时,应当让在道路上的行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