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确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