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三条有效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车辆。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作业。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事故现场的规定在现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