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作业。

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事故现场的规定在现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