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