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江河和主要湖泊、水库及全省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水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