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取水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取水监控设施,不得妨碍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