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