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