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