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并统筹安排水工程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