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并统筹安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