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上述规划和布局报请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