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参股、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