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资源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航道、渔业等规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