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