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