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和省设立的创新型试验区、示范区、工业园区,应当围绕自主创新战略,探索有效途径,创新企业技术进步体制、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