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融资提供担保。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风险投资。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