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基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地方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对企业技术进步的信贷总量;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