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新增效益所得税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