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