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