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国家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