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企业技术进步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支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支持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支持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建设;
(五)支持重点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和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