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技术进步统计、分析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