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重大产业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支持企业起草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创制企业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在国外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