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指导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