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技术、产品、工艺,支持企业实施重点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