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领导与协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地部队、军事院校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