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二)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三)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四)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