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

(二)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三)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四)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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