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从事采砂作业; (四)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五)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