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主要用于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