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在每天19时至次日7时禁止采砂作业的时段从事采砂作业; (四)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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