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资格条件、考核发证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