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须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须经盟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医疗保健机构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助产技术的人员和农村牧区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