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推行产妇住院分娩。农村牧区不能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要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