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