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