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