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二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