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